电话:0531-66770735
地址:山东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日前,修订后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原《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于2000年颁布实施,在加强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促进测绘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对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做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针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了《规定》,形成了《办法》。
《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和完善:一是鉴于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行政执法证相应更名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二是扩大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职责,将执法证的监督管理职责扩大到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扩大了执法证的配置范围。三是增加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评的有关内容,通过培训、考评、奖惩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四是推进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所有环节都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提升管理水平。五是加强了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完善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六是细化了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对执法证的申领、注册、补发、换发、注销、吊销等各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为切实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